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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5 号一般性决议及其补充规定了共同抵押债权人必须遵守的要求、期限和其他条件,以获得证明其对给定资金履行纳税义务的证书。根据第11,683号法第104条第二款的规定,1998年颁布的文本及其修改。 同样,在上述纳税合规性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实施了适用于各自共同基金需求的资本的所得税预扣制度。 第 4,503 号一般决议及其补充文件实施了名为“数字演示”的税法服务,目的是纳税人和责任方可以在税务总局和税务总局的范围内以电子方式进行某些演示和/或通信。
社会保障资源。 考虑到本联邦管理局的永久目标是促进纳税人和责任方履行其义务以及改进所提供的服务,允许使用计算机工具“数字演示”以 电报号码数据 请求“税务认证”证书。 出于良好行政秩序的原因,建议更换第 1,615 号一般性决议及其补充决议,以便将与该事项相关的所有处置行为集中在同一个监管机构中。 立法局、法律事务、征收、纳税人服务、系统和电信总局以及税务总局已采取其职责的干预措施。 该法令是为了行使 1998 年颁布的第 11,683 号法律第 104 条及其修订案以及 1997 年7 月 10 日第 618 号法令及其修订案和补充案第 7 条赋予的权力而颁布。
因此,联邦公共税收管理局联邦局长决定: [相关内容] 第一章税务认证 A-范围 第 1 条.-作为共同抵押公司债权人的主体,除第 21,526 号法律及其修订案中所包括的实体外,为了认可其对指定共同基金的纳税义务,按照规定1998 年颁布的第 11,683 号法第 104 条第二款及其修改文本必须遵守本标题规定的要求、期限和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 B-应用 第 2 条.-出于上一条规定的目的,抵押互助的债权人将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交“税务认证”第 980 号宣誓声明表: a) 在他们注册的部门,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在与其住所管辖区相对应的部门。作为收据证明,我们将交付 4006 号收据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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